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号**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18年1月27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10日释放。2018年10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抓获,2018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9日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11月9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兰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谎称其有权处分兰州市城关区“建工瑞景”**号楼**室房屋,以委托该公司出售上述房屋为由,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骗取该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营业执照、抓获经过、斡旋金协议、收条、房屋认购协议及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琼莺、张巨鹏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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