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街**号院**号楼**门**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闫某某(已判决)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利用“粤鸿集团交易系统”非法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受害人胡某某所在的QQ群内,多次发布虚假股票盈利截图,胡某某看到后便加王某某为好友。王某某以交流股票知识为由,向胡某某介绍“粤鸿融资融券”平台,虚构该平台股票盈利信息,诱导其在该平台开户入金。后王某某将闫某某冒充的客服人员QQ信息推荐给胡某某,闫某某便诱导其下载“粤鸿融资融券”平台,并在该平台开户入金。胡某某在自己电脑上安装该平台后,入金100000元。入金后,王某某、闫某某帮助其操作,致胡某某被诈骗97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退赔书,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甘肃证监局关于调取材料的复函,刑事判决书,工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受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4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玲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案卷6册,光盘3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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