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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刘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武山县山丹镇政府干部付某某,在得知付某某有从其工作单位山丹镇政府调动到武山县城机关单位的想法后,即产生从付某某处诈骗的想法,后王某某让刘某某约付某某见面后,谎称其认识武山县的某领导可以帮助联系将付某某从山丹镇政府调动到武山县城机关单位,并以办事需要资金为由,让付某某拿钱,后付某某在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打了3.8万元。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约付某某在天水市广场“花芝林”茶楼见面后,谎称其帮助付某某调动工作的事情有进展,但办事还需要钱,再次从付某某处骗取现金1.2万元,两次共计骗取现金5万元整。付某某发现其受骗后先后多次找被告人王某某索要被骗取的现金,但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渭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由武山县公安局押解回武山。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向被害人付某某赔偿了5万元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的称述;3、证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付某某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付某某5万元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量刑幅度为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正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同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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