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睢县公安局民警明确告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涉嫌诈骗之后,王某甲仍继续以该类项目骗取他人钱款,并陆续将诈骗的24284元钱转给朱某某、王某乙等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电子数据:王某甲尾号6078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项目虚假,仍然收取他人投资款并转给上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峰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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