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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温州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潘某甲、韩某甲、潘某乙等人共同投资做“套路贷”,同时雇佣林某某、潘某丙等人加入该团伙,实施诈骗。为扩大业务,潘某甲等人发展了被告人王某某及韩某乙等财务线,共同实施诈骗。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王某某经营xunmin***财务微信号 ,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骗取朱某某等被害人59 318.00元人民币。现王某某家属已帮王某某退出赃款60 0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号xunmin***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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