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在自身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账户dingjiianh****的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丰某某、苏某某等8人通过微信向其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款之后未实际发货,并在其微信账户被封号后失去联系。经查,被害人宋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的家中被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925元,被害人丰某某被骗5110元,被害人苏某某被骗443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285元,被害人郭某某被骗6184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384元,被害人叶某某被骗210元,被害人邓某某被骗268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还上述诈骗所得钱款中的7255元,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苏某某、叶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丰某某、苏某某等8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8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郑志鑫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