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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2014年8月4日因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12月5日,王某某从境外返回,向西安市公安局投案,市公安局遂于当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3于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于2019年4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甲、何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文某某、国某某、周某某等人在香港多次聚会。预谋实施“天仙局”犯罪,并进行了犯罪分工。

2014年期间,王某甲、张某乙、小陈(姓名不详且在逃)假冒香港隆源企业董事助理“李某某”、“郭某某”的身份多次来到西安,找陕西省**有限公司声称有意进行投资考察。王某甲、张某乙骗取了陕西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的信任,约李某某到马来西亚进一步商谈合作。

2014年4月,张某甲、何某某同邱某某(在逃)、王某某等人提前到马来西亚吉隆坡雇佣司机、租用车辆、租借酒店、为实施犯罪做准备。

2014年4月16日,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邱某某、何某某等人以赌博抽老千方式敲诈李某某人民币30万元。随后,李某某将从朋友处筹措来的30万元转入文某某、国某某以虚假身份“林某某”开设的银行卡账户内,上述两人将该笔涉案资金经POS机刷卡、取现等方式变现后以非法渠道交付何某某。犯罪既遂后,犯罪团伙成员陆续离开犯罪现场,事后将非法所得分赃。王某某分得1000元港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抓获经过;

4、报案材料;

5、证人王某甲、周某某、张某乙、何某某、文某某、国某某等人的证言;

6、银行汇款、取款凭证,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通话记录,鉴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辉

曹益彰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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