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4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在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有关系,可以为他人办理廉租房,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李某甲陆续介绍其朋友被害人刘某某等八人与王某某认识,李某甲等人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准备好资料后,在西安市高新区**路**附近交给王某某,并通过微信将费用转账给王浩。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00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1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甲12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8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骗取被害人雷某某10000元;骗取被害人淮某某12000元;骗取被害人兰某某11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乙5000元。以上共计骗取九名被害人99000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欠条、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支付宝、微信往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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