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福泉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取得金阳新区上麦村某土地平整项目的情况下,伪造金阳新区上麦村委会与其签订的虚假贵阳金阳新区(**集团商住楼)项目平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和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向被害人肖某某谎称已拿到该项目。
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该伪造的承包合同和施工合同,以转包该项土石方工程为由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以收取合同履约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退还被害人肖某某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上麦村委会证明、贵阳金阳新区(绿地集团商住楼)项目平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收据、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等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项目承包合同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宇
检察官助理:王茂国
2020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15375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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