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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秦绪忠及被害人张某某、仲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虚构其是物业公司经理,以购买商品房需要定金、承包果园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诈骗作案4起,骗取张某某、仲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515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以购买赣榆区易居易墅商品房需要定金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7800元。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以房产过户需要交纳费用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3200元。

3.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以做海螺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500元。

4.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农资小区,以承包果园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仲某某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仲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江波

检察官助理  窦  玮

                            20201118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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