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镇**社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万州区**镇**路**珠宝店,通过赊账购买黄金首饰的方式三次骗取被害人谭某甲两个黄金手镯和四条黄金手链,到手之后随即转卖给黄金回收店,所得31302元赃款均用于还债或消费。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骗取的黄金首饰价值合计42698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弄丢他人黄金手镯需要赔偿,以赊账购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甲两个价值16323元的黄金手镯;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要给其丈夫所在工地的监理和施工员送礼,以赊账购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甲两条价值13707元的黄金手链;
3、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和一个朋友需要黄金手链,以赊账购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甲两条价值12668元的黄金手链。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万州区**镇**社区**楼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其给谭某甲退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欠条、手机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文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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