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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煤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

2017 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可以帮忙代办驾驶证的事实,以交纳报名费、驾考包过费、考试路费为由,在重庆市武隆区多次骗取杨某某、张某乙、程某某等2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947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 年1月19日、2 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杨某某16000元;

2.2017年7 月,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李某甲6500元;

3.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陈某甲4000元;

4.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张某甲1500元;

5.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刘某甲2000元;

6.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盛某某2000元;

7.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程某某6000元;

8.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六次骗取张某乙16000元;

9.2018年6月6 日至6 月7 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王某甲3270元;

10.2018年7月6 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张某丙3000元;

11.2018年7月6 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陈某乙3000元;

12.2018年10月8 日、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李某乙6000元;

13.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刁某某3000元;

14.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三次骗取李某丙3500元;

15.2018年12月7日、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向某某4000元;

16.2018年12月7日、12月18 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王某乙3700元;。

17.2018 年12 月17 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刘某乙3000元;

18.2019年1月24 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黄某某3000元;

19.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陈某丙3000元;

20.2019年1月31日、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曾某某3500元;

21.2019年2月9 日、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骗取冉某某3500元。

2019年7月24日,民警在调查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清水塘村花园竹楼观光项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有诈骗事实,便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欠条、收据、代理驾驶证协议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郑某某、谢某某、李某戊、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盛某某、程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陈某乙、李某乙、刁某某、李某丙、向某某、王某乙、刘某乙、黄某某、陈某丙、曾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二、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为了承包武隆区和顺镇清水塘村花园竹楼休闲观光项目,私自雕刻了**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2019年7月10日,王某甲将该印章用于与和顺镇清水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出资合作协议书。经鉴定,王某甲雕刻的印章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清单、出资合作协议书、**股份有限公司鲜章印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琼

检察官助理:周庆文

2019年12月21日 

附: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散页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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