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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监视居住;2020年2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到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是中建五局三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发包璧山湖山印象项目木工、钢筋、外架等工程劳务,取得被害人信任,以交纳保证金、质保金、备案金等理由,或虚构工人做工需要车票钱、工人受伤需要医药费、领导女儿结婚拿礼金、出车祸借钱等理由,先后7次诈骗被害人洪某某、颜某某、丁某某等8人人民币61507元。后王某某拉黑被害人的微信,使其无法联系自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帮被害人洪某某找工人到成都工地做工需要火车票钱,骗取洪某某63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建五局三公司璧山湖山印象项目经理,以招泥水、钢筋劳务班组交纳定金为由,骗取杨某甲3000元、彭某某3000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建五局三公司璧山湖山印象生产经理,并在微信上伪装公司陈总等身份取得信任,以招外架钢筋劳务需交备案金及借钱应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6073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建五局三公司璧山项目生产经理,并在微信上伪装公司副总、财务等身份取得信任,以招项目外架劳务需交备案金、保证金及工人受伤需医药费、公司领导女儿结婚拿礼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31798元。

5、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是中建五局三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以招璧山湖山印象项目混凝土劳务需交保证金及出车祸借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6100元。

6、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是中建五局三公司负责人,以招项目混凝土和外架劳务需交备案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4500元。

7、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分包璧山湖山印象木工劳务,并在微信上伪装中建五局三公司副总,以交备案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36元。

2019年5月8日,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洪某某损失。

2020年4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在涪陵区兴华花园小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电话号码信息及微信信息查询记录、执行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代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颜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电子数据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长秀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含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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