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9月,黄某某(已判决)先后设立重庆聚力鑫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鑫诚公司)、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贵公司)。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黄某某明知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川渝分公司)、重庆金裕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佳公司)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操控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永瑞平台)、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湖南有色平台)的邮币卡、木珠等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的手段赚取客户亏损,仍以聚力鑫诚公司、和亦贵公司的名义成为永瑞川渝分公司、金裕佳公司的代理商,招募业务员采取虚构“白富美”的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不特定的公众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公司代理的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交易,以宣称有内部消息和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吸引客户入金购买其推荐的交易产品。吸引客户到平台交易后,公司业务员按照黄某某等人的指使,向客户推荐通过操控后价格会上涨的产品让客户小额获利,取得客户信任,再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故意向客户推荐买入后价格会被操控至连续跌停的产品,诱使客户高位接盘,在客户买入的产品价格被操控至连续跌停后,诱骗客户继续持有,直至产品价格跌至低位而大幅亏损,从而骗取客户财物。永瑞川渝分公司、金裕佳公司赚取客户资金后,按一定比例与黄某某的公司进行分配,黄某某公司业务人员则按照所发展的客户亏损资金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和亦贵公司任业务员。经公司培训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经理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在永瑞文化交易平台“投资亏损”279452.78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到案经过、无前科查询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瑞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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