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4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6********,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洛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3日9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高桥村,被告人王某某以借车办事为由从同事韦某某处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码:陕A****8)骗走,后将车以三万元抵押给董某某,后王某某去了四川,致使韦某某无法找到王某某。案发后民警在陕西省洛南县董某某处将该车提取并发还给韦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412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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