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8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庙**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栈桥王子酒店工作时认识了同事孙某某。王某某得知孙某某有意让其女儿当兵后,谎称其有亲戚可以帮助孙某某的女儿当兵及提干。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打点关系、为孙某某女儿办理户口等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2万元及孙某某以人民币21960元购买的6斤海参、4盒海米、4盒扇贝柱。后被查获。赃款及赃物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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