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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小区****单元****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海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由海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杰 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9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10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四川省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海晏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技楼建设项目工程,后该工程由被害人张某甲承包施工,并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认识自称是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张某甲应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让弟弟张某乙分两次将1921392.82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再次转入尾号为4510的账户,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工程履约保证金后并没有将该笔保证金转给中辰翔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是回到四川,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在四川省广元市安东路支行取现4万元;3月19日在广元市万源新区支行取现50万元;在广元市滨河支行取现137.7万元;并于当天下午将其中的25万元现金存入证人朱某某尾号为022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用于还账;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38万元现金存入提前要求证人张某丙办好的尾号为7706的建设银行卡内,后自己持有该张银行卡。剩余钱款均被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赌博、还款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21392.8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鹏

检察官助理:黎玉珍

2020年11月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海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手机、银行卡、现金,均为本案中诈骗的财物或用诈骗款项购买的物品,随案移送海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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