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一起从福满多搞废旧设备投标为由,诈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共计72000元,后王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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