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69********,汉族,大学文化,住海林市**镇**沟**路**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鸡东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6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承包东方银座工程为由,承诺可以将东方银座的部分工程由被害人齐某某进行施工,但事实上王某某并未承包该工程,2016年3月末王某某以此虚构事实为由骗取齐某某人民币2万元。齐某某将2万元给王某某后,一直未能进入鸡东县东方银座小区工程施工。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月25日在哈尔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鸡东县公安局齐某某被诈骗案侦破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东方银座项目工程大清包劳务施工合同、资金转汇证明、资金转账申请、鸡东县东方银座工程承包合同、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委托代付款证明、承诺书、河南**建设集团鸡西分公司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鸡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情况说明、人员档案;
2.证人杜某某、邵某某、闫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金某某、丁某某、李某乙、曹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及证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印少铎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林市**镇**沟**路**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11553****。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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