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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朋友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对其的信任,通过微信(昵称“****”,微信号jia***92)与胡某某、陈某某等人聊天,编造可以帮忙购买驾驶证的虚构事实。之后又利用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13794969***注册的微信(昵称“****”,微信号:1hx199***26)虚构驾校教练的身份,先后向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分多次骗取考试费用,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25480元。骗取到该笔资金后,王某某用微信(昵称“****”,微信号:1hx199***26)将胡某某、陈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胡某某、陈某某还找到王某某要求其退钱或给驾驶证时,王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该笔资金被王某某本人用于其个人消费以及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流水单、谅解书、领条、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2、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附件、;3、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6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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