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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桦南县****村统计村民农作物种植土地面积时,被告人王某某虚报水稻种植面积79.55亩,后骗取国家水稻种植面积补贴款人民币10,659.7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全部赃款退回。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检察官助理:于慧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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