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龙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龙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龙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龙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并于2019年12月29日和2020年3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底在龙南**科技**仓库负责县城的业务运送,老板刘某某在2019年1月初辞退了王某某并扣押了其三个月的工资,离职后的王某某未退出也未被清出**仓库工作微信群。王某某为讨回工资,就想到利用骗取刘某某货物的方式拿回工资。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仓库的微信群发了一条**商行需要一批**牌的货物的货单信息,**仓库遂安排廖某某去送货,于是王某某就联系了顶替他送货的廖某某,以廖某某不熟悉路为由,提出主动带廖某某去送货,由于廖某某不熟悉也认不出收货的人,廖某某送到的货物被王某某事先找好的冒充肖某某的男子收走货物。之后,王某某将骗取的货物出售给其他商行而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被骗取的货物价值为7230元。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仓库的微信群发了一条熊某某的客户需要一批**牌的货物的货单信息,**仓库遂安排廖某某去送货,于是王某某就联系了顶替他送货的廖某某,以廖某某不熟悉路为由,提出主动带廖某某去送货,由于廖某某不熟悉也认不出收货的人,廖某某送到的货物被王某某事先找好的冒充熊某某的男子收走货物。之后,王某某将骗取的货物出售给其他商行而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被骗取的货物价值为7820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给客户肖某某送货的时候,谎称**仓库还在搞预付2万元可以优惠14%的促销活动,肖某某信以为真便于次日支付了1万元给王某某,2019年2月15日,王某某隐瞒了自己已经离职的事实,要求肖某某补交1万元促销费,肖某某不知**仓库辞退了王某某的情况下,于当日支付了1万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取了2万元促销金后,仅送了价值8140元的货物给肖某某,将剩下的11860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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