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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9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金乡县人,住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江西省万年县跟随从网上认识的陶某某(在逃)学习以虚假“**贷款”的名义帮助他人在网上贷款进行诈骗他人钱财,其在学习期间伙同陶某某、陶某某岳父(信息不祥)、陶某某舅舅(信息不祥)实施诈骗,从中分得赃款1000余元。后因家中有事,随回到厦门的家中,以虚假“**贷款”的名义帮助他人在网上办理贷款进行诈骗,先后两次骗取他人钱财595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16时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母亲李翠梅主动缴纳退赃款六千元整。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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