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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京东商城订购英特尔I9-9900K酷睿八核CPU处理器1个(未缴获,价值人民币3900元),后以假货调包,将假货退回被害单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路**号**幢**层**室,以下简称**公司)并申请退款,得退款人民币3899元。同年4月1日,王某某再次通过京东商城订购上述型号的CPU处理器1个(未缴获,价值人民币3900元),后采用假货调包的方式将假货退回**公司并申请退款,得退款人民币3799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2个CPU处理器出售牟利。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4月13日在本市普陀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7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

4.被害单位员工姜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关系说明、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科技有限公司系京东商城旗下公司,发现王某某在京东购买CPU处理器后以假货调包并申请退货退款的事实。

5.被告人王某某的京东注册账号信息、支付及退货订单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京东商城购买2个CPU处理器及申请退货退款的情况。

6.被告人王某某淘宝账单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假货用于调包及销赃的情况。

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2个英特尔I9-9900K酷睿八核CPU处理器共价值人民币7800元。

8.收据,证实被害单位已收到王某某赔偿款人民币7698元。

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贤

检察官助理时钟晖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住处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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