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8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彝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云南省**镇**组**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的姓名及身份,利用多个虚拟身份与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交流获取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结婚、母亲去世、女儿植皮、投资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6万余元,以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2、**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微信、QQ聊天记录、赵某某、李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王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微信转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1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进

检察官助理  裴圆圆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