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9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乡**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7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其前女友卢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上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虚构自己母亲出车祸在医院康复治疗需要交费,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700元。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其前女友卢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上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信任后,虚构自己母亲生病住院及恢复需要交费,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曹某某证言;4.电子材料; 5. 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诈骗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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