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号现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是中纪委巡视组人员,并编造能疏通纪委监委关系,帮助正在被纪委监委审查的被害人张某某姐夫黄某保住公职的事实,骗取张某某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3张、借条复印件2张、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1张;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附被辨认人照片列表1张,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1张;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书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