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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大佛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大佛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能够在不参加国家正规考试的情况下,帮人办理导游证,并通过李某某将该信息传出去,后李某某、黄某某等9人找到王某某,让其帮忙代办导游证,并每人支付了王某某代办费27000元或30000元不等,至2017年12月,王某某共骗取代办费258000元,全部用于自己生意和生活消费。2018年9月,王某某更换电话号码,并离开乐山。

2019年3月2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街**宾馆**号房间将王某某抓获。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父亲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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