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号。2020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于2020年8月10日一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至**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谎称贩卖口罩,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李某灿、叶某华、胡某亮人民币共计15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年**月**日,被害人丁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联系王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和手机银行共转账60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将货款用于挥霍,后在丁某的催促下,王某某退还5500元给丁某。
2、20**年**月**日,被害人李某灿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联系王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转账67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将货款用于挥霍。
3、20**年**月**日,被害人叶某华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联系王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225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将货款用于挥霍。
4、20**年**月**日,被害人胡某亮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联系王某某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货款后未发货,将货款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灿、丁某等人陈述;3.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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