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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2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云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和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分别诈骗了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8000元。2020年3月19日,在民警电话通知下,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交人民币95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被害人何某某、董某某的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4、收条、刑事谅解协议书;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62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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