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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西畴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明利,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将自己位于石林县**镇**村附近一片面积约45亩三七地内的废旧遮阴网以280元每亩的价格卖给张某甲,王某某当日收取张某甲的5000元定金。之后,王某某隐瞒该片遮阴网已出售的事实,先后于2019年6月份、9月份将同一片遮阴网分别转卖给被害人李某某和曹某某,骗取李某某和曹某某两人的22000元人民币。事后,李某某和曹某某通过拆除、变卖王某某三七地里的遮阴网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张某甲、李某某、曹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的手机;2.书证:(1)户口证明;(2)买卖合同;3.证人证言:(1)纪某某(2)余某某(3)冯某某(4)张某乙(5)严某某(6)尹某某(7)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1)李某某(2)曹某某(3)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2)王某某手机电子勘验光碟;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调取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视频;(2)微信截图照片;8.其他:(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提取及扣押笔录;(4)收条及谅解书;(5)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据散页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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