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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9********,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文山州西畴县**街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谋,由杨某某在蒙自市**路**号“**”小区门口主动搭讪被害人倪某某,后与之前往蒙自市“******”小区倪某某家中,通过以办理工资补助的方式套取倪某某存折及密码,并将该存折用调包方式偷走后离开小区。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拿着存折到蒙自市**街**处,将被害人倪某某存折里的人民币10000元取走。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2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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