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2012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微信聊天加宋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名叫王某乙与宋某某多次聊天,后多次编造住院、还车贷、处理违章、加油需要借钱等理由骗取宋某某给其微信转账19300余元,期间在宋某某多次催要下,王某甲偿还宋某某1500元,其将骗来的钱用于自己个人消费。案发后王某甲将钱退还宋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市第三医院医务科出具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撤案申请、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伟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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