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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原仙居县观致汽车直营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北东路**号观致汽车直营店店主。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某9.47万元购车首付款,后以各种理由不交车,直至无法联系;2018年10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以15.1万元跟被告人王某某约定购买一辆速腾轿车,付清车款拿到车后发现该车多项手续未办理,不能上牌,经与响石山路大众4s店销售经理朱某某联系发现王某某仅向4s店支付5.1万元定金,10万元余款被骗走;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车贷款需要垫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7万元车贷款;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垫付车尾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2.8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得人民币39.27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案发后其家属帮忙赔偿所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2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中原派出所民警在襄阳市樊城区建新路新鑫宾馆308房间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临时羁押证明、收款收据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 归案经过、证人朱某某、应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正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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