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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8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取保前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5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前郭县**小区**内,用手机微信谎称自己是某****,以在快手APP上为电商代卖货物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浙江省洪某某3000元人民币。骗取山东省济南市路某某3000元人民币。骗取吉林省靖宇县邓某某3000元人民币。骗取山东省太原市冯某某5000元人民币。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葛某某5000元人民币。骗取江苏省海门市李某甲5000元人民币。骗取张某某30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日王某某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证人李某乙、董某某、宋某某证言;

(三)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四) 被害人洪某某、葛某某、邓某某、冯某某、李某甲、路某某、张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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