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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村**路**号,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苑**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6日,伙同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已起诉),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楼**号北京**诊所内,充当“医托”,夸大医生身份和治疗效果,骗取外地来京的看病人员李某某(男,34岁,山西省人)人民币8619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3日被抓获。案发后已退赔8619元。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费票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私利,骗取他人钱财,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北京市顺义区**苑**号楼**单元**

2.卷宗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扣押冻结、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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