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小区**楼**号,现住户籍地。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男,31岁,河北省人)因乘车相识。二人交往过程中,王某某得知赵某甲开办的幼儿园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后,虚构有私立幼儿园指标并能帮其办理的事实,骗取赵某甲人民币30000元。因王某某未能办成,被害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报警,被告人王某某经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书证:接收证据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4册、散材料10页;
3.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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