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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组,住黑河市******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服装店老板被害人王某甲网上购买衣服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以前支付宝付款截图冒充实时支付宝付款截图通过微信骗取****服装店老板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被害人王某甲以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款成功,便将服装发给被告人王某某,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服装204件,服装进货价值为3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2.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的陈诉;

3.证人徐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辨认笔录、支付宝流水明细、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支付宝付款截图多次骗取被害人衣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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