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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探探APP相识,王某某谎称自己叫刘某乙,30岁。2019年8月3日中午,二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桥**商场见面,王某某以要与刘某某结婚,急于拍摄婚纱照为由,要求刘某某支付拍婚纱照费用,并与刘某某一起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教育,刘某某通过手机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6,999元。后刘某某再也无法联系到王某某。现赃款已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195号被公安机关王某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钱款,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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