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日,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E****0红岩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0年9月9日和2020年9月15日,分别在黑龙江英歌收费站、黑龙江龙凤收费站,使用伪造的农机跨区作业证、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手续骗取高速费共计人民币8,701元人民币。同年12月16日,王某某已向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全部缴纳通行费返款。
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于2020年12月1日在大庆市**街**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退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露元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大庆市龙凤区**街**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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