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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2********,汉族,群众,个体,中专文化,天津市河西区人,住河西区**路**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6月18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明知其名下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北环路南侧世嘉花苑19-1-502号房屋处于被司法机关查封状态,仍向中介和被害人付某某隐瞒这一事实,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骗取中介和被害人付某某的信任,虚构该房屋已解封可以买卖的事实,于2018年11月18日以收取购房定金名义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7万元,将其中1.5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剩余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日常开支等。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2.证人李某某、强某某等人证言;

3.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翠然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34页;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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