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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0********,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巷**小区**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的职务便利,主动提出可以帮在该公司购房的客户人代办房屋契税缴纳及产权登记等事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马某某、贾某某等客户委托其代缴的税款拿回家中非法占有,并使用购买的假“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07号”印章,伪造40张税收完税证明骗取国家税款,金额共计235005.12元。其中有32张票面金额共计188586.56元已经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8张票面金额共计46418.56元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涉案款项。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向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完税证明比对结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申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叶青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9954****。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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