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厂。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游戏ID:幸与存)在网络游戏客户端“逆水寒”中虚构自己有游戏装备“天钧发型”可以出售的事实,于 2020年8月9日骗取游戏玩家被害人范某某(游戏ID:云彩蝶)的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范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的4000元后未与其交易,而是拉黑其联系方式。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系经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的电话通知下,自行前往该派出所,到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范某某4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补充移送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