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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陕西省定边县**小区**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定边县**镇**街**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虚构其为“陕西省榆林市****中心”总监,并谎称有人愿意高价收购其持有的“**”,李某某信以为真,后王某某又以需要支付交易定金等理由,向李某某索要钱款,李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580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陕西省定边县其住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亲属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王某某的行为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账户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海棠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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