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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小区**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11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124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聊天时,得知徐某某想承包宿州市高新区**小区物业经营项目,遂向徐某某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协调承包到该物业经营项目,但需要花钱打点关系,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此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0000元,该款被王某某用于其个人开支。徐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王某某索要上述钱款,王某某退还人民币30000元后失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余款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1019日在重庆市潼南区**城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在案发前后将其所骗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浩

检察官助理 艾  心

                               2020123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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