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镇**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至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射阳县**镇境内明知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无法实施,仍以该工程项目经理的身份,虚构工程以议标的方式招施工队,骗得被害人成某某报名费、招待费计人民币936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苏州市**镇**区**幢**室(联系方式:1397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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