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8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后勤保障处通讯服务中心电信网络建设施工工程,伪造施工协议,以投资后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50000元;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校区“教学楼教室及办学设施修缮工程”、“学校给排水管网及路网综合改造项目(二期)A1标段”两项工程,伪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收款收据等,以招标保证金、施工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87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利息及个人挥霍。2018年1月至6月,经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催要,为防止诈骗一事败露,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刑罚后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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