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道**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以能帮助赵某某办理朱某某盗窃罪减轻处罚和服刑期间干轻活为由,以找关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4000元、“年年有余”字画1幅(已扣押并随案移送)、泰山烟2条,经鉴定,字画价值4000元,烟价值440元,财物价值共计8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字画一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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