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县**镇**村党支部书记,住**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9日21时许,商河县**镇**村村民张某某(已判刑)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商河县**镇**村村民赵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某在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70814.20元。
2015年5月18日,时任商河县**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本村村民张某某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情况下,应张某某的请求,在《商河县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情况核实表》上签名并加盖“商河县**镇***村民委员会”印章,帮助张某某作假证明骗取医疗保险金。
2015年11月3日,商河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张某某统筹金及救助金支付10772.91元、大病保险报销金额15915.34元。2015年11月6日,上述统筹金及救助金支付10772.91元转入张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后张某某用于个人支出。2016年年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核实张某某报销材料时,发现其不符合报销条件而未予报销大病保险15915.34元。
2019年4月30日,张某某的亲属向商河县人民法院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77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张某某等人供述、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帮助他人诈骗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许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153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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