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7********,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5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程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五险一金为由,诈骗程某某213897元。
2.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刘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为由,诈骗刘某某169540元。
3.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王某乙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购买车位和储藏室为由,诈骗王某乙132530元。
4.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对赵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为由,诈骗赵某某79322元。
5.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张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购买车位和储藏室为由,诈骗张某85520元。
6.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对李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为由,诈骗李某某55720元。
7.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为由,诈骗崔某某55720元。
8.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陈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购买车位和储藏室为由,诈骗陈某某85520元。
9.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对宋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为由,诈骗宋某某55720元。
10.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对李某某谎称帮忙能购买福利房为由,诈骗李某某70000元。
11.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王某丙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办理公积金为由,诈骗王某丙78000元。
12.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对赵某某谎称能帮忙购买福利房为由,诈骗赵某某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讯问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录像光盘2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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